网络购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1009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X3,住***。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3015652A,住***。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志平

人民陪审员巴斌兵

人民陪审员谢云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倩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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