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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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1009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X3,住***。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3015652A,住***。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志平 人民陪审员巴斌兵 人民陪审员谢云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倩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