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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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兖州市经纬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兖州市经纬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支付自2011年4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兖州市经纬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