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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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95521.9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上述欠款本金95521.95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账单分期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