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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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龙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龙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回租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28日解除。 二、车牌为苏E×××**的CADILLACXT52016款28T四驱领先型黑色车辆(车架号为LSGNB83L5HA081107)归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苏州龙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原告指定方名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逾期车辆租金34378.8元、滞纳金1052元。 四、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4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