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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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7366.65元、利息17900.36元、大额分期手续费4694.40元;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67元,由被告***负担1658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