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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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81419.37元,并支付手续费6075.38元、利息(截至2020年1月9日为6642.24元,自2020年1月10日起,以透支本金81419.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损失3500元。 (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8元、保全费1052元,合计335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550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4)。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98元、保全费1052元中的1948元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