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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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青民初26号

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妍,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骏,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骏,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成,系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

负责人:吴幽函,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德,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润泽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世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成,系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通渭汇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成,系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被告:舟曲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晓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成,系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被告:安多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敬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宏信公司)因与被告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汇升公司)、***、青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云天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集团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青海分公司)、青海润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舟曲康达公司)、安多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多汇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宏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妍,被告西宁汇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骏,被告海天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德,被告海天青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强,被告青海云天公司、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成和被告安多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敬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宏信公司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西宁汇升公司向青海宏信公司支付欠款3500万元;二、依法判令西宁汇升公司向青海宏信公司支付违约金750万元;三、依法判令***、青海云天公司、海天集团公司、海天青海分公司、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安多汇鑫公司对上述42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庭审后,青海宏信公司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西宁汇升公司向青海宏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

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12日,青海宏信公司与西宁汇升公司就3500万元借款归还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西宁汇升公司在2017年内分期归还3500万元借款,若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归还,青海宏信公司有权要求西宁汇升公司一次性付清全款,并且西宁汇升公司应承担未付款项的20%的违约责任。同时该《协议书》还约定,***、青海云天公司、海天集团公司、海天青海分公司、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安多汇鑫公司就西宁汇升公司的所有债务向青海宏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西宁汇升公司至今未付任何款项,西宁汇升公司及各担保人拒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青海宏信公司认为根据《协议书》约定西宁汇升公司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西宁汇升公司应当立即向青海宏信公司归还3500万元借款并承担违约金700万元,***、青海云天公司、海天集团公司、海天青海分公司、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安多汇鑫公司应当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西宁汇升公司、***、青海云天公司、海天集团公司、海天青海分公司、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安多汇鑫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西宁汇升公司口头答辩称:西宁汇升公司未向青海宏信公司借款3500万元,根据本案青海宏信公司诉状事实和理由及诉求,青海宏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损失过高,如果其诉求成立,依法予以减少违约金。

海天集团公司口头答辩称:海天集团公司并未授权分公司或者任何人签订任何担保协议或担保书;海天集团公司收到诉状和查封裁定后,于2017年11月3日委托青海警官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所涉协议书及协议书中盖有的分公司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该公章不是分公司在公安系统备案的公章,因此认为该分公司并未得到授权加盖真实的分公司公章,因此海天集团公司对分公司没有加盖公章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由于系伪造的公章,该协议书中的担保行为并不成立;海天集团公司保留对私刻公章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现在海天集团公司的账户因此案冻结4250万元的损失,海天集团公司保留向相关责任人及原告要求赔偿的权利;本案所涉的当事人***目前因其本人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海天集团公司认为应当就本案所涉的重要环节和事实对***本人核查,而非缺席审理。

海天青海分公司口头答辩称:青海宏信公司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海天青海分公司的担保未成立,协议书中海天青海分公司公章经司法鉴定不是本公司刻制和加盖的,海天青海分公司没有担保意思表示。该份协议对于海天青海分公司无约束力;我方对于协议书中的内容不清楚,不认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海天青海分公司的诉求。

青海云天公司口头答辩称:***是该公司股东,股份占49%,担任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不能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就为其他公司进行担保。

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口头答辩称: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和西宁汇升公司母子公司共同注册了集团公司,即西宁汇升公司,子公司公章都是集团公司统一保管,***可以直接拿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的行为未经该三个公司股东会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担保应无效。对于借款是个人借款,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没有收到青海宏信公司的钱款,青海宏信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担保协议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安多汇鑫公司答辩称,本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金只有100万元,无法为3500万元作担保,本公司对借款来源也不清楚,公司没有担保能力和责任,协议担保行为也未经过股东会同意,从未出具过合法的担保手续,涉案担保是无效的。

一、被告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972000元及违约金6794400元;

二、被告***、青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润泽矿业有限公司、通渭汇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舟曲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多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300元,由被告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润泽矿业有限公司、通渭汇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舟曲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国泰

审判员杨旭东

审判员刘江静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云竹

书记员王延昭

裁判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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