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银尔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天来文体制笔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证开证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信用证垫款逾期利息73377.12元及复息53643.68元(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之后复息按年利率11.47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天来文体制笔有限公司、义乌市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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