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1月8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按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一项判决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