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9月28日的利息191399.99元、复息1054.42元以及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依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有权以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抵押的青房地权市他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余额28013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被告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余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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