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19年12月10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0年4月10日起计至2020年7月10日为止;另按年利率24%,从2020年7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保全费1135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负担57元,被告***负担132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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