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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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林荣官、潘云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薛万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息,自2018年5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林荣官、潘云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薛万顺借款利息179000元; 三、驳回薛万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1元,减半收取计3765.50元由林荣官、潘云玉负担3006元,薛万顺负担759.50元;诉讼保全费2597元由林荣官、潘云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