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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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再赔偿给***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计120426.03元,扣除***已垫付23000元,余款97426.0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共同负担663元,***负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负担2864元,由***负担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