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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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1,803元(含已给付的59,8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17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