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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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继续康复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0364元,医疗费13833.85元(已支付63833.85元-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负担50000元),扣除保险公司负担残疾保险赔偿金80000元,共计64197.85元,由被告***赔偿其中的70%即44938元; 二、被告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在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外伤害部分的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0000元、医疗费50000元(含被告***等人已支付医疗费63833.85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东安县教育局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2482元,原告***负担705元,被告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1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