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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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费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82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