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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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9940.90元(已付255000元),其中被告***预付的5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2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9元,减半收取计526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