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计10320元,由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3元,被告***负担9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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