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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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4万元,共计15万元。 二、被告逻茨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逻茨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