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普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禹川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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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31日前的工程款利息211535330.68元;

二、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3月9日的工程款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即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5月10日的工程款利息以123643137.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9日的工程款利息以23643137.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若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3310元,由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10元,由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11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5797.18元,由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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