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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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仓市合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昆山成禾塑胶五金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市合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成禾塑胶五金厂货款176155.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176155.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14日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昆山成禾塑胶五金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1912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32元,由原告昆山成禾塑胶五金厂负担25元,由被告太仓市合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307元。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至以下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20793,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