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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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即“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81.94元;四、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132.21元;六、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80元”;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即“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8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3080元;五、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2822.71元;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570元、营养费3570元、护理费3271.8元; 四、被上诉人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赔偿款项共计18205.95元,由被上诉人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7元,由上诉人***负担415元,由被上诉人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负担3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7元,由上诉人***负担415元,由被上诉人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负担3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