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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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73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2379元,由原告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