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熟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常熟市港口实业总公司
常熟市交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熟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其承租的位于常熟市莫城言里的房屋、场地,并将上述房屋、场地返还给原告常熟市港口实业总公司。

二、被告常熟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港口实业总公司房屋、场地占有使用费(房屋以年租金89000元、场地以年租金22000元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扣除10500元,余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常熟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熟市港口实业总公司电费5222元。

四、驳回原告常熟市港口实业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80元,由被告常熟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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