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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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父亲伍斌因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款236595.9元,由原告***享有50000.00元,被告***、***、***每人享有62198.6元; 二、原告***收取伍斌死亡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100000.00元(意外险),由原告***、被告***、***、***每人享有25000.00元; 三、原告***与伍斌共同所有位于德江县铜仁市丰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限公司煎茶分公司的经营权归被告***、***、***共同所有,尚欠德江县煎茶信用社处90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熊艳处3000.00元,张仕平处16400.00元,吴兴强处7000.00元,陈志洋处17000.00元,苏治松(***华)处40000.00元,共计173409.00元债务,由被告***、***、***负责清偿; 四、原告***与伍斌共同修建位于德江县砖混结构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每人继受款55450.00元。 上列支付款项,限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性兑现给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3.0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