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元,该款项直接支付到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闽江路支行12×××46的账户中。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承担,该款项直接支付到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闽江路支行12×××46的账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