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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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365.00元。并以48,36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4日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