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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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丹灵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倍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丹阳市江阳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倍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丹灵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47478.68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合计1047478.68元,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丹阳市江阳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14元,由被告江苏倍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江阳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丹灵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