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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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威宁北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啓华、***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1680.6元; 二、驳回原告***、***、***、***、徐啓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徐啓华、***承担2393元,被告威宁县北大医院承担1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