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874.88元; 二、被告贵州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房价款290034元的8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其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