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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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盘水通源机械有限公司 六盘水恒发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六盘水通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六盘水恒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1137.34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6324元,本息合计267461.34元。从2020年5月25日起的逾期利息以251137.34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六盘水恒发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元,合计7968元,由被上诉人六盘水通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