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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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4月9日的借款本金97,794.77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28,489.5元,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以97,794.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975‰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9年5月21日的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34,390.84元,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以2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84‰计算); 二、驳回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2元,减半收取4,03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