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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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13746.0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13746.0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1.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负担160元,***负担2965元(***负担部分***已预交,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