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卷烟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航贵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桂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1,237.04元; 二、驳回原告吴桂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桂心负担人民币1,720元,被告贵航贵阳医院负担人民币1,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