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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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鑫顺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廊坊长兴办公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廊坊市嘉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清县鑫顺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廊坊市嘉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的借款本息1967672.96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保费及利息损失,其中部分以42000元为计算基数部分自2016年6月20日起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部分以31100元为计算基数部分自2016年9月30日起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部分以1894572.96元为计算基数部分自2017年9月5日起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及逾期保费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永清县鑫顺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廊坊市嘉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的担保费486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1254元,由被告永清县鑫顺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