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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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偿还***借款4100000元及利息432000元,并应支付以4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荣成三星印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15元,由***负担25692元,***负担64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118元,由***负担36895元,***负担92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