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元; 二、由被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被告***负担347元,由被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8元(未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