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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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退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65000元; 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年7月15日的违约金35000元; 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以首付款1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9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为1149元; 四、被告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6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826元,由原告***负担2626元(已交),由被告***、***负担4200元(未交)。 上述应由被告***、***交纳的执行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