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球设备有限公司
丹东市发林矿材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新乡市红球设备有限公司在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冻结人民币3310644.52元,冻结的期限至2021年12月22日二十四时止。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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