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光达机械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光达机械有限公司价款249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光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4元、保全费1769元,合计4293元,由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