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衡水嘉耀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豫A×××**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545.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原告***负担6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