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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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邹平炬龙煤业有限公司 山东浒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县新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邹平县富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山东晟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金骏煤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平县富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580万元; 二、被告邹平县富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63254.15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5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三、被告被告邹平县新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邹平炬龙煤业有限公司、山东浒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金骏煤炭有限公司、山东晟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