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浙0783执4686号

被拘留、罚款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70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维旭与被执行人***、金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丽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对***罚款1000元,限于2020年12月3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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