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山新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沐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嘉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460元,二次供水费600元,合计3060元; 二、驳回原告乐山嘉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嘉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