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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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油市万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万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6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10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油市万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5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支付上述欠款时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