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泰吉钢结构有限公司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泰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省嘉宁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泰吉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334,96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7月22日尚欠期内及逾期利息共计6,338,980.92元,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7187‰计算);

二、被告四川泰吉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所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四川泰吉钢结构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产权证号:房权证五房监证字第0××4号,五国用(2006)第7××2号,五工商抵(2013)38号,机器设备目录见附件】,被告四川泰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机器设备【产权证号:五国用(2006)第7××6号,五工商抵(2013)39号,机器设备目录见附件】,被告***、***抵押的住房和车库【产权证号:房权证五房监证字第0××6号,房权证五房监证字第0××5号】,以及被告***、***抵押的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五房监证字第0××8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列第一项债权在借款本金11501223.75元和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7月22日尚欠期内及逾期利息共计6338980.92元,及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7187‰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四川省嘉宁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泰吉钢结构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债务在借款本金3,833,741.25元和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7月22日尚欠期内及逾期利息共计6,338,980.92元,及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7187‰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270元,由被告四川泰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23,716元,被告四川省嘉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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