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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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83执6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杨朝华。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本院在执行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冀018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偿还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2020年04月02日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一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04月0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04月03日及2020年07月22日两次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企业登记,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查询,至此申请执行人债权61.332万元未能实现。2020年04月16日公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07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07月31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彬 审判员 赵永定 审判员 赵江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贞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