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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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7500.00元。 二、被告***对于以上借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