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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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7538.49元、营养费2400元。 二、驳回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52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诉讼请求。 本案调解及判决的款项具体给付方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39955.49元、被告***18299.0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88元,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88元。 原告***返还被告***500元,扣除被告***应负担288元诉讼费,实际返还被告***212元。原告***预交943元诉讼费,本院应退原告***诉讼费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