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清偿信用卡借款本金86328.58元,费用22731.96元(截止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16日以后的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计付至实际清偿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